转发学校《党费收缴管理规定》

作者: 时间:2016-09-02 点击数:

 按期交纳党费,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,是党员对党的义务,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,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。  

    1、党员要按标准每月一次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,交纳时间为每月12日前。一般情况下不能让别人代缴党费,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,经党支部同意,可以委托其亲属或其他党员为其交纳或预交、补交党费,预交、补交党费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。

    2、基层党支部每月向二级党组织上缴党费,上缴时间为每月15日前。

    3、二级党组织每季度向校党委组织部上缴党费,上缴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。

    4、党委组织部负责每年年底向苏州市委组织部上缴党费。

    5、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交纳党费。

    6、党员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。持《流动党员活动证》外出的党员,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。

    7、党员因职称或职级晋升而增加工资收入后,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,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
    8、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。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
    9、党费缴纳明细表、收据、现金要认真记录和保管,任何人都不准借支或挪用党费。

    10、党委组织部每年向各二级党组织公布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情况,党支部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,自觉接受党员监督。